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赔偿过高
来源:憨牛网2022-08-18 16:171056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很多时候会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此时往往会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
一、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赔偿过高
因员工离职后去了公司的合作方公司,不遵守之前签订的商业限制条款,某单位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该员工认为,入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是无效的。仲裁驳回了该用人单位的请求。后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的案件时认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离职后的员工依然有效。该员工应承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赔偿责任,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给予该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对商业限制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是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强制性规定,通俗来说,即使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只要约定由竞业限制条款,那就一定包括经济补偿金。双方未约定好经济补偿金,按竞业限制的国家补偿标准来赔偿。
二、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三、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有什么标准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本文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什么是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属于支付形式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属于不同的概念。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
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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