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1、纳税人发生停止经营的情况(包括解散、破产、撤销),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不需工商注销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