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微商”的朋友小心,朋友圈卖假货竟被判三年牢狱之灾!
来源:憨牛网2022-08-17 16:523743
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越来越多,在微信朋友圈买东西也要多加谨慎。同样,在微信朋友圈售假冒商标的产品,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昨天知产界的朋友圈都被这张图刷屏了。因为此人做微商被判坐牢三年零六个月,赔款二十万元。
➤下面憨牛网小编就带你来回顾一下案情:
2016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蒋某从广东省深圳市购进大量假冒三星、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
一方面自己通过微信直接开发客源,一方面发展下线,招聘代理进行销售,通过确定买家后经由快递公司进行发货的形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
在累计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200多万元之后,因“买家”报警,蒋某终于连同其下线吴某、李某等人相继被抓获!
也就是说,电视节目所报道的,已经到了该案的庭审环节。
据了解,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李某、吴某等人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因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蒋某组织并实施了该起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其它人等受雇于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讲的都是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包括“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则是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这个案件判决一出来,对于做微商的朋友们来说,也是一种警惕。
如今的朋友圈,早已被各种售卖包包、衣饰、零食的“微商”侵占。但大多数做微商的朋友都有品牌意识,都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总免不了有人直接或代理售卖假冒名牌的假货。
殊不知,仅仅是一时贪图小便宜,却往往给自己惹来大祸,轻则罚款关店,重则坐牢赔钱,说到底,都是因为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假如同时犯了两种罪如何量刑
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当中,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两种情况,****种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即: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种情况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在被告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的情况下,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由被告人生产还是由他人生产。
看看刑法的规定,再看看蒋某的“前车之鉴”,我们不得不提醒各位微商朋友,国家和政府越来重视微商,作为微商的一份子,要时时刻刻提高警惕,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微商人。
另外,做为微商人,一定要有商标的意识,只有注册了商标,你才能享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也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认牌购物、提升销量的目的。
结束语
所以憨牛网小编再次提醒各位经营者,合法注册商标,永远是合法经营的基础之一。因此,若您还未注册商标,不妨选择憨牛网为您服务,我们专注于商标注册行业多年,拥有广阔的人脉资源,现已为上万家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申请成功率更是高达95%,从申请到维护再到保护,我们能为您提供全方位且高效的服务,半小时出专业性的检索报告,让企业商标注册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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