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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来源:憨牛网2022-08-18 11:292456

  

关于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津建筑〔2018〕377号


  滨海新区审批局、建交局,各区审批局、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20号)的有关要求,经市建委研究,决定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并在全市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


  凡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报要件为以下5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注册建造师预注册表》(仅首次申请需提供);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证明;


  (四)《现场管理人员信息表》;


  (五)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二、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市建委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采取此种方式申请许可。


  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的,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首次申请的,一并提交《注册建造师预注册表》;对于《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证明、《现场管理人员信息表》,以及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可选择部分或者全部,以书面形式做出在承诺期满前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经审核无误,市建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自市建委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个自然日,为申请人的承诺期。


  三、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上提取相关信息,编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市管企业办理增项的,向市建委提交申请;首次申请、或者区管企业办理增项的,向注册地所在区的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市建委接收申请人或申请人通过区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的申请,直接予以受理,不再开具补正告知书。


  (三)审批。市建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要件材料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


  (四)公告。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建委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应在承诺期内,按照《天津市建委关于实施我市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津建筑〔2015〕349号)要求,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承诺的要件材料,并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即为履行承诺完毕。


  (三)市建委对区管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四)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未履行承诺的,或者经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建委将依法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告。


  (五)申请人在资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建委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申请人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市建委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申请人不再适用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资质审批事项。


  (七)申请人在承诺期内,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关于简化办理程序、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的规定,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行。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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