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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透网联与监管的利弊得失!

来源:憨牛网2022-08-17 16:271770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董事及监事成员人选已全部确定。网联13名董事中,除7家国字号企业外,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翼支付、快钱、平安付6家支付机构如愿进入董事会。7名监事中,除3名职工代表外,4家监事单位分别为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百度金融、联动优势、中移电商。


  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正式发布《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银支付【2017】209号)。通知要求银行及各金融机构要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相关准备工作。而支付机构受理的设计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的****后期限,则被设定为2018年6月30日。由此,经过市场与管控多轮博弈与磨合,曾几何时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逐渐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道路。而平台接入“大限”的确定,毫无疑问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即将奠定全新的格局。小编不揣愚陋,谨以本文浅论网联与行业之间关系,尝试描摹其带来的冲击与改变,推论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弊得失。


  网联,全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主要处理支付机构发起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清算业务,旨在为支付机构提供统一、标准、公共的资金清算服务平台。可见,网络支付是成立网联的关键词,而银行与支付平台则是与网联关系****密切的相关者。


  针对一些媒体近期频繁提及并炒作的网联成立将使银联受到重大影响的观点,小编并不完全认同。不可否认,在先期布局与经营中,长期起到我国银行卡产业核心与枢纽作用的银联,确曾做过支付清算线上线下大一统的努力,但鉴于网络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鉴于互联网金融亟待全新的监管模式与支付清算方式进行梳理,央行****终选择另起炉灶,成立网联。小编认为,在未来阶段,银联仍将在我国经济运行特别是支付清算工作中发挥极其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至于网联的成立,与其说这是银联之失,不如说这是监管机构充分发挥两条腿走路的智慧。事实上,互联网金融需要的,正是不带包袱,轻装上阵。


  小编认为,分析网联成立的意义,预判网联成立可能的得失,必须充分考虑到几个方面。首先,小编想从商业银行与互联网公司之间关系演变的角度出发,重点谈一下网联成立的积极意义。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与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关系曾经历不同阶段。在****初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互联网新经济旭日初升时期,曾不得不依托与银行的合作来巩固自身的发展,其媒介就是第三方支付。但彼时无论是出于银行的相对强势地位,还是互联网公司本身草根性的先天弱点,由于银行起到的基础作用难以替代,为后来双方重新合作埋下了伏笔。


  之后是为时数年的竞争时期,随着网络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公司日渐强大,更通过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攻城略地,试图以利息优势吸引客户,进而与商业银行分庭抗礼,甚至取而代之。这一时期,双方战略意义上的竞争显然多于合作。然而,随着商业银行在市场环境的压力与倒逼下迅速调整自身政策、更新金融产品,从而逐渐适应了市场,互联网公司的攻势也成为强弩之末。近几年来,双方关系由竞争趋于缓和,由缓和趋于重新合作。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同一个金融领域中,两者的排他性在不断减弱,互利共存的意识逐渐增强。


  有论者就提出,当下互联网公司与商业银行已存在共生关系。一方面,两者是同一个金融系统内的共生单元,两者的合理组合能够产生较强的共生效应;一方面,在信息、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两者包含共生要素;同时,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这两者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外因,都在持续改善之中。


  小编认为,在网联平台的设置上,央行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合作的大趋势,并有心促成这一新合作模式的定型。确实,无论是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绝对支柱的商业银行,还是以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公司,对两者来说,合则两利,斗则两伤。作为监管机构的央行,绝不希望再看到比当年网络界“3Q大战”规模更大、破坏更强的纷扰与争斗在本就压力重重的金融领域重新上演。毕竟,无止境的内耗与竞争不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乃至资源,更极易挑战监管底线;相反,在战略合作框架下互利共存,则不失为监管方、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三方多赢的明智之举。从这个意义上看,包容性强、代表面广的网联,真可谓是应运而生。


  但是也必须看到,互联网金融崛起有年,以腾讯、阿里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深耕布局多年,几乎奠定了“二超多强”的稳定局面。而在很长时间里,监管力度并不甚强,常常落后于发展,多少有些被动。网联平台成立固然有很强的积极意义,但前路漫漫,仍有很多未知的困难与挑战,这些压力未来很大程度上将由监管方来承担。小编简单谈一谈一些可能存在的监管问题。


  ****,国际上缺乏可借鉴的先例


  银联作为银行卡联合组织,在国际上不乏同行同业的经验可资借鉴,如万事达、维萨,在国内都已是耳熟能详。与银联不同,网联的创新色彩较为明显,在国际上也缺乏可借鉴的先例。与国际通行的涉及四方(刷卡行、收单行、商户、卡组织)的交易模式不同,过去一阶段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事实上显然绕开了原有的卡组织。出于解决资金不透明、加强监管等因素,网联在一个较快的时间范围内上线运行,但终将面临“双十一”、“双十二”等超高流量带来的大考,这还只是单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如再涉及到一些运行模式上的问题,我们凭着自己的经验和能力,能否把网联扎扎实实运作好,还有待观察。


  第二,市场内部平衡仍需维护


  毋庸讳言,网联平台的建立是多方力量平衡的结果,这一点仅从首期网联股东构成成分即可得出结论。作为央行系统的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首当其冲,独占12%股权,这还不包括另两家各占3%股权的央行机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其次是有着外汇管理局背景的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公司,占10%股权。紧随其后的是阿里系的支付宝与腾讯系的财付通,各占9.61%股权,可谓平分秋色。再次则是京东系的网银在线,占4.71股权。其余如平安、电信、百度、万达、顺丰、移动、网易等占比较小的股东,这里不再一一赘述。尽管以央行系为代表的监管方在此格局中尚维持相对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面对早已崛起的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即使是监管方也不得不默认其强大的存在。可以预见到,在未来网联平台建设以及决策权力分配中,必将出现监管方主导,但尊重腾讯、阿里两巨头发言权及参与权的格局。而监管方从有利于管理的角度,也必定会频繁以商业银行为媒介,提升自身话语权。但是在这一情形下,如何协调互联网公司与银行间复杂的关系,如何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使互联网金融“二超多强”局面维持平衡,仍然需要极大地考验手握主动权的监管方智慧。


  第三,需要把握监管政策上的审慎性


  很多时候,政策的制定出台是很艰难的,其正确与否也全由市场实践来检验。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一特征尤为明显。既要做到慎之又慎,也要充分尊重市场的创新能力。这就需要对市场很精准的理解以及把握微妙的平衡感。但小编相信,资源、经验、能力都较为丰富的监管机构能够胜任网联平台发展中的监管任务,并使网联平台乃至互联网金融市场避免可能的危机和系统性风险,筑牢金融安全根基。


  第四,实质监管仍待完善


  网联成立,无论从动议还是实际情况出发,都有着很积极的意义。但需要认识到,无论是网联平台建设,还是实质监管,事实上都有待提高和完善。在过去十多年间,由于网络经济发展一日千里,也曾多次出现监管滞后、政策赶不上变化等问题。而“二超多强”的局面早已形成,央行此时下决心监管,多少带有空降意味。就监管的有效性而言,显然存在着不小的阻力。央行对网联发展进行监管,既要抓好政策上的统筹,更要及时抓住市场的节奏,掌握互联网金融****新动态,努力完善实质监管。


  网联平台的成立过程中存在多种声音,有赞同,有质疑,但无论如何评述,在第三方支付领域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这都是一件值得载入史册的大事件。小编希望,横空出世的网联,能够规范略显失序的市场,能够凝心聚力谋发展,创造网络金融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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