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案例详解开16%/10%还是13%/9%的发票
来源:憨牛网2022-03-21 09:191962
1.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例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具有货物所有权,包括直接购买取得货物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取得货物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就是纳税人先把商品卖给下家,再从上家购买商品。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如双方约定先发货验收后确认是否购货付款、电器商场先收款后发货)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货物已经发出,货款已经收到,纳税义务发生;
(2)货物已经发出,尚未收到货款,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已到,纳税义务发生;
未交付货物,收到货款,发生纳税义务;
货物尚未交付,货款尚未收到,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已到,纳税义务发生。
【例】采用直接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在4月1日前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证据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含)以后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证据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例】2018年3月28日,A公司(一般纳税人)急需购买一种材料。在网上搜索时,发现B公司(一般纳税人)网站上的M产品与其所需材料十分相似,便与B公司联系,经过沟通,双方约定A公司先将15万元货款转到支付宝,B公司在A公司将货款转到支付宝后将货物交付给A公司,并约定3月30日B公司发货。5月3日,A公司收货,货物没有问题。4月6日,支付宝系统进行自动支付。
乙公司在交货时并不知道甲是否确认了购买,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甲公司收到货物并确认付款,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于通过直接付款销售的货物,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
【例】某商贸企业,纳税人未签订合同,实际业务为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款。根据政策规定,以直接支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交付,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证据的当天。根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4月5日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以后的,应当适用新的税率。
另外: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直接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转移给对方并将销售收入预计到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也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取得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赊销(如双方约定在发货后几天内付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货物已经发出,货款已经收到,纳税义务发生;
货物已经发出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会产生纳税义务;
货物已经发出时,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发生。
【例】以赊销、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4月1日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4月1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例】甲企业作为服装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与乙服装公司签订服装销售合同,约定本年度服装销售合同以分期付款方式执行。3月2日收款100万,6月2日收款120万。因此,对于A企业3月2日收取的100万元,应在4月1日(含)前按照16%的税率开具纳税义务发票,对于A企业6月2日收取的120万元,应按照13%的税率开具发票。
【例】某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合同约定于3月20日交货后,于3月25日取得了收款凭证,但实际于4月5日收到货款。根据规定,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证明的日期为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原税率。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如订货合同)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货款已经收到,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如果未收到货款,但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将产生纳税义务。
【例】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4月1日前发送货物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含)以后发货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例】甲公司于2019年3月3日向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购买一批货物,并预付货款。B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交货。然后B公司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向B公司开具新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
【例】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同意接收乙公司(一般纳税人)的预付款。预付款3月20日到账,没有开发票。A公司于4月10日发货。3月,A公司的钱已经收到,但货物尚未交付,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因此,A公司在4月10日之后发货,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10日,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例如,甲公司应乙公司的要求于3月28日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28日,按16%/10%开具发票。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例】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3月31日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证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后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货款的证据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指销售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例】提供应税服务,在3月31日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证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后收到销售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货款的证据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10.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租赁)的,3月31日前收到预付款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后收到预付款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11.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3.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4.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时间。
15.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17.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8.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9.对采取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其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0.特定pol
(一)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证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之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
(1)以直接支付方式销售商品,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证据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托收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交付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商品分期付款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为货物交付日期;
(4)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生产销售,为收到预付款的当天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即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寄售单和货款的,为寄售货物发出180天;
(六)销售应税服务,为提供服务收到销售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价款证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销售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货物的行为,为货物转移的当天。
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货物以直接支付方式销售,并且货物已经转让给对方,预计的销售收入已经记入账户。但是,如果既没有取得销售款,也没有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也没有开具销售发票,则增值税义务发生在取得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同一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价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过程中或者之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付款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在书面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和无形资产转移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之日。
(2)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工程承包方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物和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物和保证金的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发电、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电力上网并出具确认文件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用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附属品
(六)发电、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货物时,其纳税义务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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