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战疫情、送温暖”支持企业 发展政策摘编(2.0版)——其他政策
来源:admin2022-08-17 18:331587
其他政策
1、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
【申报流程】
①延期缴纳配套费:建设单位向项目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取得项目属地政府延期缴纳的意见后,按规定申报办理配套费手续。
②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免征配套费:建设单位取得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依据后,按规定向所在地配套费征收部门申报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方式】
凭属地政府的书面意见到当地配套费征收部门办理
【咨询电话】
区住建委63812753
2、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报流程】
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申报资料,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出件。服务指南网址:
zwfw.cq.gov.cn/icity/icity/engineering/index
【申报方式】
zwfw.cq.gov.cn/icity/icity/engineering/index
【咨询电话】
区住建委63826084
3、缓缴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
【申报流程】
①《重庆市疫情期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缓缴减免政策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网址:
http://rmfkb.cq.gov.cn/gggs/28524.jhtml
②关注微信公众号:“重庆人防”,查询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T3YmRIeeWJ82zRY2evK6w
【申报方式】
①建设单位向项目属地政府申请缓缴,向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的平台(机构)申报。
②取得属地政府同意书面意见的缓缴项目和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渝快办”或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人防主管部门申报缓缴减免事项。
③主城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除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缓缴减免由市人民防空办负责办理,其他区域由项目属地区县人民防空办负责办理。
【咨询电话】
区人防办63765433
4、提供法律服务。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经济法律服务,组建经济法律专家顾问团队,帮助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渝中府办〔2020〕9号)
【适用范围】
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经济纠纷的企业
【咨询电话】
区司法局63828954
5、放宽许可期限。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依法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9号)
【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申报流程】
无需申报
【申报方式】
无需申报
【咨询电话】
区市场监管局63813978、63533991
6、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解除前,市计量质检院对送检的测温仪免收检定校准费用,对复工复产企业送检的计量器具和质检类产品样品按50%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对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再适当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市特检院对复工复产企业按50%收取特种设备检验费用。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9号)
【适用范围】
复工复产企业;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
【申报流程】
无需申报
【申报方式】
无需申报
【咨询电话】
区市场监管局63511037、63515941
7、科技型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对2019年度首次认定和连续第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实施科研项目,申请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普惠项目立项支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科技型企业牵头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诊疗救治提供的具有明确应用效果的新技术、新产品,按照不超过其研发投入的20%、****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政策依据】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
【适用范围】
2019年度首次认定和连续第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实施科研项目;科技型企业牵头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诊疗救治提供的具有明确应用效果的新技术、新产品
【申报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按程序办理。
【申报方式】
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
区科技局6376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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