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9种情形
来源:admin2022-08-17 19:462055
情况一
由一方单独出资,房屋登记于双方名下的,被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
情况二
由双方共同出资,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妻双方二人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三
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将房屋登记于出资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四
由一方单独出资,在结婚前即取得房屋产权,并将房屋产权登记于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者全款买房,此时的情况下,该房屋当然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情况五
由双方共同出资,房屋产权登记于其中一方名下的,如果是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婚姻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财产。
情况六
由一方单独出资,结婚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此时房屋产权登记于出资方名下的。此种情况下,该房屋还是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可要求分割。
情况七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将房屋登记于出资方子女名下的,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的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其中包括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则由得到房屋的一方对另外一方作出补偿。
情况八
由一方单独出资,房屋登记于对方名下的,通常是出资人不具有购房条件,使用对方的名义进行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上述的特殊情形,根据综合情况考虑,是否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被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
情况九
由一方单独出资,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之后的贷款使用婚姻存取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此种情况下,遭遇离婚房产分割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房屋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登记在另外一方名下的,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除非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是双方之前有相关约定。
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按照按份共有或者是共同共有,并且约定了各自的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的,则视为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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