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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个案例来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来源:憨牛网2022-08-17 16:432659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决定了由****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下面不妨跟随憨牛网小编来看看这个案例。


  涉案专利号为:200810233502.3;该专利只有一个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其特征在于:


  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1、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1、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


  该案民事侵权诉讼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级、四次审理。

  首先我们介绍一下本案的技术方案。


  纸杯侧壁是由扇形的筒纸片围合而成的。

  从一块完整的纸上裁下上图中的筒纸片,相邻的筒纸片之间会产生一些废料。

  本专利声称通过调整筒纸片的上下弧线形状,采用本专利中的筒纸片形状和排布方法,能够实现相邻筒纸片之间无废料产生,整张纸张的利用效率****大。

  但是本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如下问题:


  本专利的弧形纸片的排版如下图,其中R1、R2、R3为半径不同的圆弧,S为直线。

  当从纸张上裁下如上图的两个相邻筒纸片时候,上下排列的两个筒纸片A和B的边部对应关系

  如果希望上图的两个筒纸片竖直方向之间无间隙产生,则两个筒纸片相邻边界应当重合。下方的筒纸片B的直线段S不能对应于上方的筒纸片A的下部圆弧线R1、R2、R3,如果直线S与圆弧线R1、R2、R3对接,则必然产生间隙;继续假设筒纸片B的圆弧线R1‘、R2’应当对应于筒纸片A的圆弧线R1、R2、R3,这种情况也必然会产生间隙。


  专利权人曾主张圆弧线R3半径为0,从而R3实际上为直线,因此筒纸片A和筒纸片B之间可以无间隙。但这一主张明确的被法院否定。


  一审法院认为


  目前仍然无法了解原告专利的此项技术特征(筒纸片上、下边界的非平滑曲线)是如何实现的,也就无法对实现该技术特征的手段(若存在)是否显而易见进行实质性的评判。故按照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依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力,难以实施该专利。


  法条链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评


  本案中,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确实是无法实现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确定专利保护范围,而不是要求原告论证专利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同时,一审认为技术方案的无法实施,因此权利要求保护不清楚,这个逻辑也是值得商榷。可以说一审判决引发下列两个疑问:1、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需要举证证明专利技术方案可以实施?2、未能举证证明专利技术方案可以实施,是否意味着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


  当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发布和生效时间在一审判决之后,不能要求一审法院按照《解释(二)》第三条的精神去断案。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时提出了如下理由:一、被控侵权方法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二、被告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拒绝将其生产方法展示给法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存在显而易见的冲突和缺陷,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的有效支持,权利要求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为原告在诉讼中随意解释其专利方法制造了不合理空间,也为准确界定涉案专利方法保护范围以及依照该保护范围比对专利方法与其他技术方法的异同制造了现实障碍。本院不能依据现有专利文件确定涉案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更不能以此为依据评判他人的技术方法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否则将造成明显的不公正。


  ➤评


  二审法院态度基本与一审法院一致,认为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也就不能确定,更不能依据权利要求判断被控侵权方案是否侵权。


  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高人民法院申诉。


  ****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


  原告的涉案专利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一、二审法院首先应当查明被诉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一审法院****终也未查明和确定被诉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二审法院也未进一步查明被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记载清楚明确,不存在文字瑕疵或者技术术语含混而导致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的情形。二审法院不应以原告在一审及二审中对其专利技术方案的解释前后矛盾以及涉案专利不能够实现为由,直接判决驳回尚亨中的诉讼请求,而是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在查明被诉侵权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终,****高人民法院指令云南高院再审该案。


  ➤评


  ****高院认为无论说明书技术方案能否实施,在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专利民事诉讼中还是应当查明技术事实,做出是否侵权的判断。


  云南高院依据****高院的裁定对该案进行了再审。


  云南高院再审判决主要给出以下几个意见:


  一、被告使用的方法,与原告的发明专利在生产方法上为同类。


  二、被告提交的三份现有技术证据,并不能说明其生产方法,因为其专利申请说明书陈述的方法与一审法院在被申请人A,说明其并不是按照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方法进行生产的。至于被申请人提交的现有技术抗辩,其应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在此不能成立。总而言之,被申请人始终未能提交详细的、真实的、能够证明其堆放方式的生产方法。


  三、原告的专利是否具有可实施性或实用性,是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审理的问题,不属于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范围。原告认为尚亨中的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四、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是司法审判,目的是通过法律规定来判断侵权是否成立,而不是专利技术审查。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或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实,一审法院查明的被申请人生产现场筒纸片的堆放方式与尚亨中的专利排版方式相同,已经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是用申请人的专利排版方式生产筒纸片的。


  ➤评


  云南高院的再审判决对是否侵权给出了结论,但是又审出了新问题:


  1、被告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云南高院认为现有技术抗辩应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二审中未进行审理。被告在二审中提出新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对于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审理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云南高院认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范围,不予理会,这既明显脱离了现有法律框架,也明显的遗漏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


  2、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对比来说,本案权利要求1包括了(1)筒纸片的排版方式和(2)筒纸片的形状两部分内容;对于(1)筒纸片的排版方式一审和二审都没有获得直接证据,仅仅是在被告生产现场发现了筒纸片的堆放方式,在这个基础上推测被控侵权方法可能采用了相同的排版方式;对于(2)筒纸片的形状,再审判决完全没有对被控侵权方法和本专利进行比较,也就是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在二审判决中未能进行侵权比对,明显遗漏了对部分事实的审查。


  假如被告继续申诉,****高院极有可能继续裁定发回重审,已经进行的司法程序可能沦为空转。


  《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技术类案件的民事和行政二审程序统一到****高人民法院,具有下面几个好处:1、统一裁判尺度;2、减少程序空转。可以预见的是,民事诉讼原告挑选管辖地的状况将会改变。


  总之,三年的试行一定会给技术类案件审判带来新的局面;也期待在这三年中能够探索出其他更科学、更合理的审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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