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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小米XIAOMI”商标被驳回,原因竟是……

来源:憨牛网2022-08-17 16:582168

  作为一家致力于科技创新的企业,小米公司在商标布局方面一直很用心,成立至今已申请注册了4200余件商标。然而,小米公司欲在玩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小米XIAOMI”商标,却因在先注册的“小米米”与“小米生活”商标而面临被驳回的结果。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小米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19898605号“小米XIAOMI”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竿商品(下统称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的决定****终得以维持。

  

  诉争商标由小米公司于2016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竿、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护胫(体育用品)等第28类商品上。

  

  商标局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驳回决定:

  

  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第5494366号“小米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0438255号“小米生活”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对诉争商标在其他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由广州市慧思哲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玩具、玩具熊、摇摆木马、玩具娃娃等第28类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由重庆千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木偶、运动用球、健美器、钓具、合成材料制圣诞树等第28类商品上。目前该引证商标二被无效宣告审查中。

  

  ➤(****次)小米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复审决定:

  

  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二次)小米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小米公司的基础商标“小米”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诉争商标延续了该基础商标的商誉,而且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程序中,不应再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审理期间两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的“小米”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小米米”和引证商标二“小米生活”,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次)小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及整体含义均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对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产生混淆;同时,诉争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识别度,相关公众不会对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的中文部分为“小米”,字母部分为对应的汉语拼音“XIAOMI”,相互一致,其已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小米米”和引证商标二“小米生活”中,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上述标志区分开来,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同时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该案中只有小米公司提交证据试图证明诉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持有人并未参与进来,而且小米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并未显示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不会对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米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严格,各种政策法规相继而出,人们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得到提高,商标注册数量越来越多,导致好的商标名称都被注册,另起一个好的商标是非常难的,要么就是近似,要么就是相同,商标注册要如何才能不构成近似?憨牛网小编建议大家在选择商标的时候,注意以下三条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

  

  文字商标近似

  

  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或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

  

  图形商标近似

  

  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图形商标。

  

  组合商标近似

  

  组合商标原则上是进行分要素审查,即如组合商标中的汉字、外文、字母、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结束语

  

  若您在申请商标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不妨拨打憨牛网服务热线:400-003-0009咨询,我们专注于商标注册行业多年,拥有广阔的人脉资源,现已为上万家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申请成功率更是高达95%,从申请到维护再到保护,我们能为您提供全方位且高效的服务,半小时出专业性的检索报告,让企业商标注册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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