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发布或实施的工程招投标十大新政,工程人必知!
来源:憨牛网2018-07-19 09:202300
2018年上半年,工程招投标领域新政密集出台或正式实施,对于广大招投标业者来说,着实有些应接不暇。这些政策将切切实实影响到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工作,憨牛网小编对近期重要政策进行了盘点,大家不妨了解下。
1
《招标投标法》新法于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国家领导人27日签署了第八十三号、八十四号、八十五号和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其中第八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据悉,《招标投标法》正在修订中,初步预计2018年末将出台修订版,值得期待。
2
国家发改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1月23日
《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
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4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印发5个标准招标文件
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住建部等部委(局),共同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5个标准招标文件,涉及: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发改委在通知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和“通用合同条款”。
招标人可以对3项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或修改:
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❷“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❸“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5
国务院698号令: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8号
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删去第十四条****款所作的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即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规定,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款。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删去第十三条****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6
二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措施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将对投标人、招标人、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出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7
国家发改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8
发改委:2018年6月6日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5类
6月6日起,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9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已由国家标准委正式立项
4月8日,《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简称《规范》)编制工作启动会议在北京召开。该《规范》是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申报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已由国家标准委正式立项。国家标准《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编制委员会成立,并研究布置了《规范》编制工作任务,将考虑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集中招标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招标采购等行业发展趋势。
10
6月14日,《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发布
《规范》编制工作于2016年5月启动,历时两年。12家单位参加了编制,33家单位为《规范》编制给予了支持,先后有45名专家参与了编制和审核工作。《规范》作为行业自律推荐性服务规范。
适用范围:
(一)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使用非政府预算资金的企业采购人提供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也适用于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可不招标或招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可采用本规范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五种采购方式及其特点:
1.谈判采购
2.询比采购
3.竞价采购
4.直接采购
5.框架协议采购
结束语
2018年上半年,新政密集出台,对招投标实务着实影响深远。从政策的趋向可以看出,工程招投标正朝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奋力前行。让我们共同期盼,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招投标的市场环境会进一步净化,招投标行为逐步趋于规范,广大招投标同业者,也将在更加公平的环境中创造更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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