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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

来源:憨牛网2017-08-29 11:465351

  一、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学历、普教性学校”有关问题的复函》(教学厅[1995]13号规定:


  (一)“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一个人在什么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学习,接受了何种层次的训练,便具有相应层次的学历。通常所说的“学历”是指一个人****后也是****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历为凭证。


  (二)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另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经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历,国家予以承认。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每年由国家教委予以公布。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学历,国家同样予以承认。


  1.普通高校学历


  1997年教育部关于“学历”的有关说明,研究生分博士研究生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班毕业(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毕业学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育形式,属于非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本科毕业,专科毕业。


  2.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高校毕业生,即工农兵学员的学历,1993年人事部、国家教委联合下发教学厅字[1993]4号文件作出了规定,对于1970-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2至3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学历,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该时期进入高等专科学校的,自然为专科毕业。


  3.成人高等教育学历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7号)规定:1979年9月8日以后,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以及由教育部审定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和夜大学学员(不含批准前的毕业生),学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规定的考试办法,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情况合格,获得毕业学历者,可按教育部同意的专科或本科分别承认其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的学历。


  (2)《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83)教计字112号)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学员,学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经过合乎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取满规定学分,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经办学单位按照学籍管理办法鉴定合格,获得毕业学历者,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学历。


  (3)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中第三条(三)规定:由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学历和单科成绩证明书。


  (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学历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高教三字116号]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大专专业学历,是表明学员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不等同于本、专科毕业学历。


  4.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中专的学历


  1986年以前,普通中专学历学历,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1987年起实行学历学历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学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验印(中师毕业学历有市地教委验印)即为有效。职业中专学历学历,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学历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职业中专学历学历,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劳动技工学校毕业的学历学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验印。具备以上条件的可认定其学历。


  5.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2日国务院批准)规定: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学历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学历而未取得学历学历者其学历仍为原学历。


  6.获得的国外学历、学位,必需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确认后方可承认相应学历、学位。


  二、党校有关班次学历


  中共中央1995年(中发[1995]11号)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是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


  国家教委办公厅(教成厅[1995]15号规定:党校学历不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党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


  党校通过全国教育系统统考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本科生的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三、军队院校学历


  《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学历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中规定:“军队院校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学历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第十条:从1993年起军队成人教育和1994年起军队生长干部教育所颁发的学历学历,凡未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毕业学历者,国家和军队一律不予承认。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规定》((1983)参联字5号),按以下原则确定学历:


  (一)指挥院校


  1.凡培养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和初级指挥院校的机关干部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半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2.1966年以前和1979年以后,全国统一高考招考的高中毕业生,以及1980年以后经全军或大单位统考入学,经过初级指挥干部培训学习,学制满3年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3.航空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1978年以前入学的为中专学历;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满3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4.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不满2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5.军事学院(含原南京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和原高等军事学院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半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二)技术、医务院校


  1.建国以后,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其中招生条件明确规定为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培养目标为相当于工程师军医等技术、医务干部的大学班,学制又满2年以上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2.1970年至1976年各技术、医务院校大学班招生的学员,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3.1980年以前各卫生(护士)学校、军医学校毕业的学员为中专学历。


  (三)轮训班、速成班属进修性质,不记学历。


  四、写实性学业学历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学历问题有关文件精神,1993年至1997年,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厅及省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有关院校举办干部业余大专、本科班的《通知》规定,学员经统一考试录取后,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了由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验印的各有关院校大专或本科写实性学业学历。这类招生未纳入国家计划,学员未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写实性学业学历”不等同于本、专科毕业学历。


  五、国家不承认学历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国家教委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成人教育局[88]成教字第017号复函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函授大学,都不具备国家教委规定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办学条件,未按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审批,没有取得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学历的资格。这类学校招生未纳入国家计划,学员未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学员学习结束后,不解决学历和分配工作问题,有的学校擅自颁发了“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


  附件: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函授院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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