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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可导致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来源:憨牛网2017-11-07 13:441880

  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其成因的不同,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类型。其中,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就属于法定解除这一类型。


  通过对比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13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指的是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的现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若因发包人的迟延付款行为而无法继续施工,承包人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里的“无法继续施工”,应是关系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实践中此类情况****多的是“烂尾楼”工程,发包人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只能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实施救济。


  (2)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某些工作有相应的协助义务,主要包括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协调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提供施工图纸等。如果发包人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者无法继续施工的,应认定为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在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发包人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且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使工程复工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3)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


  依据《13合同》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若因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则应认定发包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予以纠正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有证据表明发包人丧失继续履约的能力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无法进行履约时,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例如,当发包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等其他情况,并可能导致发包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约债务能力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5)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违约行为


  这类合同解除主要是由于发包人在超过规定期限之后仍未对违约行为采取纠正措施所导致的。例如,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其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向承包人下达开工通知,在承包人暂停施工满28后,若发包人仍未进行纠正,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对于工程变更而言,发包人取消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且将这部分工作交由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暂停施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并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承包人可按约定做出暂停施工的决定。若发包人不及时纠正这些行为,承包人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综上,若发包人因上述任一情形未能或充分履行其自身主要义务,且在承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或充分履行其义务,从而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承包人有权取方解除双方的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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